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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鼓励企业上市奖补办法

时间:2024-09-13 15:42阅读:
巴彦淖尔市鼓励企业上市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

巴彦淖尔市鼓励企业上市奖补办法(图1)

巴彦淖尔市鼓励企业上市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关于修改内政办发〔2021〕38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92号),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升直接融资比重,鼓励企业加快上市进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本市企业在境内上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奖补。

(一)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补:

1.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

2.对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

3.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补。

(二)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

第三条  鼓励本市企业在境外上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补。

第四条  对《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巴政办字〔2019〕15号)到期之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本办法标准给予奖补。

第五条  企业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市此前确定的相关奖补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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