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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到北京房山看守所律师会见涉嫌污染环境罪犯罪嫌疑人

时间:2024-07-23 13:23阅读:
本所律师到北京房山看守所律师会见涉嫌污染环境罪犯罪嫌疑人2024年7月22日上午,本所律师在大暑这一天驱车赶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瓜市村,房山看守所会见涉嫌

北京房山看守所律师会见

本所律师到北京房山看守所律师会见涉嫌污染环境罪犯罪嫌疑人

2024年7月22日上午,本所律师在大暑这一天驱车赶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瓜市村,房山看守所会见涉嫌污染环境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目前该案件尚在公安侦查期间。

此次会见,承办律师主要询问了犯罪嫌疑人涉案时间,地点以及相关参与人。向犯罪嫌疑人讲解了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立案量刑标准。并同时了解了其在接受公安询问期间办案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行为。

在会见结束前,出于人性关怀,了解人嫌疑人目前身体状态及在看守所生活用品祥情况。就案件的未来走向和结果做了基本分析。

承办律师:赵正彬律师

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2011.5.1实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修改,2021.3.1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次修改)【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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