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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到北京大兴区看守所会见涉嫌组织卖淫罪犯罪嫌疑人

时间:2024-08-11 09:26阅读:
本所律师到北京大兴区看守所会见涉嫌组织卖淫罪犯罪嫌疑人2024年7月22年下午,本所律师赶往地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永华路的北京大兴区看守所会见涉嫌组织卖淫犯罪嫌疑

北京大兴区看守所律师会见

本所律师到北京大兴区看守所会见涉嫌组织卖淫罪犯罪嫌疑人

2024年7月22年下午,本所律师赶往地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永华路的北京大兴区看守所会见涉嫌组织卖淫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目前该案件尚在公安侦查期间,已经刑事拘留七天。

此次会见,承办律师主要询问了犯罪嫌疑人涉案时间,地点以及相关参与人,以及从事此类行业时间,掌控几个服务人员,组织模式是什么,获利金额是什么?等相关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讲解了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立案量刑标准。并同时了解了其在接受公安询问期间办案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行为。

在会见结束前,出于人性关怀,了解人嫌疑人目前身体状态及在看守所生活用品祥情况。就案件的未来走向和结果做了基本分析。

本次会见承办律师:赵正彬律师

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他人卖淫”的认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一条之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方式,是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一,组织他人卖淫要求对卖淫者具有管理或控制的组织行为。《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68号认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的,属于卖淫罪的行为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在具体案件中,组织他人卖淫场所中的老板、领班、直接管理人员一般系组织者,其行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而保镖、打手、管账人、服务生一般系协助组织者,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8号指出,判定行为人是否有组织行为和居于组织地位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建立了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是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其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的目的。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要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支配、监督卖淫人员,使之服从、接受管理安排。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招揽嫖客,为卖淫活动安排相关服务、保障人员,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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