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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案例,通过控制他人账户方式进行洗钱

时间:2024-07-23 10:12阅读:
受贿罪案例,通过控制他人账户方式进行洗钱胡某受贿、洗钱案——通过控制他人账户方式,自行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基本案情胡某,男,某事业单位大型项目负责人。(一)上游犯罪胡某于2011年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甲公司承揽项目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行政总监孙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71万余元。2018年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承揽项目提供便利,多次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

受贿罪案例,通过控制他人账户方式进行洗钱(图1)

受贿罪案例,通过控制他人账户方式进行洗钱

胡某受贿、洗钱案

——通过控制他人账户方式,自行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基本案情

胡某,男,某事业单位大型项目负责人。

(一)上游犯罪

胡某于2011年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甲公司承揽项目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行政总监孙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71万余元。2018年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承揽项目提供便利,多次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3万元。2019年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公司推广宣传提供帮助,多次收取乙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66万元。

2011至2021年间,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公司、个人谋取利益,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0万余元。

(二)洗钱罪

2021年5月,胡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丙公司账户收取贿赂款人民币11.94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其中5.5万元转移到胡某实际控制的其岳母代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诉讼过程

2022年2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胡某犯受贿罪、洗钱罪提起公诉。2022年3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胡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来源:京检在线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受贿罪案例,通过控制他人账户方式进行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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