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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罪名及立案标准

时间:2024-08-25 17:13阅读:
常见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罪名及立案标准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

常见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罪名及立案标准(图1)

常见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罪名及立案标准

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目前呈上升趋势,为防范予未然,今天分享常见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罪名及立案标准。

常见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罪名及立案标准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循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受贿罪刑法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本罪的立案标准之一: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介绍贿赂罪】刑法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立案标准之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立案标准之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以罚代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5、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明确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常见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常见表现形式

1、占有型职务犯罪。这类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税款或公款据为己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具体表现有:收税不开票,开大头小尾票、贪污税款、异地转移税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予以私分,中饱私囊,将公款、公物占为己有。

2、渎职型职务犯罪。这类犯罪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尽职、不负责,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具体表现为:收人情税、关系税,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擅自认定,不该停业、废业的办理停业废业;玩忽职守,致使国税税收少征漏征,误退、多退;违反执法程序,超越职权,滥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该查封扣押的违法查扣,严重侵犯纳税人的权利,造成严重政治影响。

3、交易型职务犯罪。这类犯罪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作为交换资本,以权谋私,以税谋私,具体表现为利用税务检查、违法违章处罚、人事管理等权利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严重影响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或下级机关私人开支的费用;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人借钱借物,借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

4、徇私舞弊型职务犯罪。这类犯罪人员往往出于个人的不法或不正当目的,以这种徇私舞弊的行为,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具体表现为:工作责任心差,随心所欲,徇私枉法,不能尽职尽责,该收不收,该查不查,少征或不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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