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首页 > 影视律师

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时间:2024-08-22 11:52阅读:
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

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图1)

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音乐、电视剧、电影等作品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以下是影视传媒律师为您分享《著作权法》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供您参考。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46-48条)

影视传媒律师提醒,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是现场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还需要考虑表演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的表演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以上是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有具体案件或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显示全部

收起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

最新更新 | 文章排行 | 网站地图

京ICP备10040864号-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