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首页 > 影视律师

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哪些情形下可以避开著作权技术措施

时间:2024-08-27 14:38阅读:
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哪些情形下可以避开著作权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

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哪些情形下可以避开著作权技术措施(图1)

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哪些情形下可以避开著作权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以下是影视传媒律师为您分享《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中,哪些情形下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供您参考。

一、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二、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著作权法》49第-50条)

影视传媒律师是专门为电影、电视、广播、网络视频等媒体行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专业人士。办理具体案件时,代表客户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以上是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哪些情形下可以避开著作权技术措施,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有具体案件或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显示全部

收起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

最新更新 | 文章排行 | 网站地图

京ICP备10040864号-9